(相关资料图)

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于近期向行业征求意见。

据悉,此次制定的4项自律规则旨在配合《证券经济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指导证券公司更好地开展证券经济业务。其中,《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的自律管理。

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共设置27条内容,细化了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投资者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并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实施细则》完善了回访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回访制度,规定证券公司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

《实施细则》将强化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同时,《实施细则》进一步强调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服务成本测算、佣金收取标准的公示形式提出了要求。

此外,《实施细则》规定了常规稽核审计的频率,要求证券公司对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常规稽核审计频次为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同时,针对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实施细则》明确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中证协报告,督促证券公司履职尽责,加强自律管理。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