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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意见》提出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案件,要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有效遏制资本市场“洗绿”“漂绿”不法行为。
“双碳”案件是一种新类型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三级高级法官孙茜介绍,自2016年我国签订《巴黎协定》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近112万件。其中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90万件,占比80.4%;涉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案件1.5万件,占比1.4%;涉产业结构调整案件13万件,占比11.9%;涉碳市场交易案件600余件,占比0.06%;其他涉碳案件6.9万件,占比6.2%。
记者梳理,《意见》紧扣国家“双碳”目标,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司法服务。《意见》全文分为六个部分24条。其中,第一部分是司法服务“双碳”工作的原则要求,第六部分是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第二至五部分重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碳案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审理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案件,要强化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民事侵权案件、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刑事案件,要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审理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案件,要支持行政机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案件,要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有效遏制资本市场“洗绿”“漂绿”不法行为。
据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介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助力绿色发展,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2426个,设立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环境资源法庭,构建案件归口审理制度,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对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在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和司法协作。
在强化顶层设计方面,刘竹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森林资源、矿业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指导意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专门设立中国生态环境裁判文书板块,收录三批30件中国环资典型案例和6部环境资源审判年度报告,为助力实现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中国司法智慧和方案。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