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一名身患抑郁症女子自称被派出所一名民警强奸,可女子报警后却被以“没有激烈反抗或反抗不够明显、身患抑郁症等原因为由,认定民警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事后女子才得知,该民警仅仅是被调职降职处理,但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涉事民警王某刚结婚不久,孩子今年才两岁左右。女子报警后被质问为何冬天穿那么多衣服还能被侵犯,且女子前男友等几个朋友也被警方叫到派出所问话,询问女子与前男友发生关系时谁主动、事后会不会索要钱财等,女子认为此举是想将其“包装”为失足女,且报警动机不纯。

得知民警王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女子哭着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但却被问吃了抗抑郁药物没有?


【资料图】

不久后警方告知女子,已对民警王某进行了调职降职处理,但女子反抗不够激烈且身上没有皮外伤。因此不能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可以对女子进行经济补偿。目前,当地纪委已介入调查此事。

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并质疑称:“难道认定民警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证明标准与普通公民是不一样的么?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必须清除害群之马!”、“张三老师说了,只要事发时女方是不自愿的,就可以定强奸罪,即便事后要钱也是主张民事赔偿责任而已!”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

首先,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犯罪行为。所使用的手段分别为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注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对不是一句口号!即行为人是什么身份、从事什么职业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且女方是什么职业也不重要,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失足女,其性自主权依然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关系,且当时女方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就可以定罪处罚,至于女方是否因醉酒无法反抗或者因体力不如对方反抗不了、反抗不够明显,都不影响男方行为的定性。

其次,刑法对于抑郁症患者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即抑郁症只是精神疾病,并不代表其一定是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便是,其监护人也可以为其依法维权,且此类人群其性自主权也受法律保护。

换而言之,有关人员强调女子是抑郁症患者以及证明其之前与前男友是如何相处的,并不影响王某行为的定性。关键是王某当时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

刑法第236条规定,任何人构成强奸罪,均应当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认定王某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的,就可以对其刑事处罚。至于王某的孩子多大、什么身份、女子是否抑郁症患者、女方当时穿多少衣服等等,都不重要!

最后,王某是民警,属于公职人员,其行为不仅要遵守人民警察法规定,同时还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调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换而言之,只要法院最终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那么其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会被警队开除。

有网友表示,本案性质恶劣,为了公平起见,务必要异地用警彻查此案,给被害女子一个说法,彰显法律的公义,并在调查取证后严惩当事人,以及其他试图掩盖真相的相关责任人。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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