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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秦荣生提交了多份提案。秦荣生表示,“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着财务信息披露可用性、可信性、及时性等有待提高的问题,应进一步进行改革和完善,这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证券市场健康有效地运行,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秦荣生看来,改革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是上市公司“提质”的重要举措之一。

秦荣生认为,一是应取消季度报告披露,降低上市公司的披露成本。取消季度报告披露,对公司来说,可以从半年度甚至全年布局经营情况,克服季节性波动对业绩和股价带来影响,并将减轻上市公司的负担和降低披露成本。对投资者来说,应从考虑上市公司的短期业绩转向关注其长期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逐渐养成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

二是实行中期报告的审阅制度,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性。实行中期报告的审阅制度,将会给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效益,能够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性,降低年中财务造假等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同时还可以改进中期数据的预测能力,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服务。

三是缩短年度报告披露期限,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首先,现行制度规定导致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较差,不少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在次年的4月中下旬才披露,离年度末已经过去近4个月了,经营和财务状况已发生较大变化,投资者无法据此作出正确的决策。其次,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普及和上市公司智能会计系统的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编制年度报告的效率,缩短了财务信息收集、编报的时间,完全有能力在较短的期限内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再次,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中期报告的审阅、预审和现代数据技术的应用,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因此,为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加快证券市场与国际趋同,建议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定期限为3个月。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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