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个人信用评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据报道,杭州、苏州、芜湖等长三角城市探索推出个人信用评分,产生了积极影响。

个人信用评分是一种声誉机制,目的在于预测行为者的行为能力以及满足决定者的选择偏好。个人信用评分是动态的、可积累的、可衡量的,是可以用来约束信用行为的。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评分数据来源越广泛、维度越多,对个人信用状况的描述越接近于现实。


(相关资料图)

目前,长三角区域尚未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评分体系。完善长三角公共信用体系一体化建设,对于提高长三角区域消费能力、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具体实践中,还有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信用信息是个人信用评分的依据。

从经验来看,信用信息的维度越多、指标体系越科学,个人信用评分就越接近准确。目前,长三角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和标准尚未统一,各类信用信息尚未进行充分整合,且缺乏统一的评分指标体系。推进长三角区域信用评分建设,可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快信用信息整合,建立统一、系统、科学的信用指标体系,为推行统一的个人信用评分奠定基础。

第二,评分模型是个人信用评分的技术工具。

目前,最为常用的方法是大数据挖掘。从评分模型所使用的数据来源看,个人信用评分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通用化评分,即不是针对某个单一信用产品开发的;另一类是定制化评分,是针对某个信用产品开发的。长三角区域个人信用评分可采用通用化评分模型,选取的特征变量应具有一般化、可比较的信用特征。

第三,以立法为保障推进个人信用评分。

个人信用评分的信息来源、评分模型、评分程序、应用场景、奖励与惩戒等,都应当在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范。

(作者分别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师、上海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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