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海市海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云星海景台工程项目“3·5”事故的劳务分包单位南宁市赐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赐予建筑”)罚款25万元,其违法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个人,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城)应急管罚[2020]17号。记者查询发现,北海云星海景台为广西云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星集团”)旗下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20年3月5日9时40分左右,位于海城区东街街道辖区海景大道与上海路交汇处的云星海景台工程项目建筑工地上,发生一起一名作业人员在2#楼搬运水泥砖时,不慎失足从该楼第30层坠落至第2层导致死亡的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为了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经海城区人民政府授权,海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10日牵头组织北海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海城区住建交通局、海城区总工会、海城区东街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成立云星海景台工程项目“3·5”事故调查组,并依法对事故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将《关于云星海景台工程项目“3·5”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转批云星海景台工程项目“3·5”事故的调查报告的通知》及事故调查询问笔录等有关事故调查的证据材料移交海城区应急管理局。经审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南宁赐予建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为此,北海市海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南宁赐予建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北海市海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再次证实,南宁赐予建筑在事故中存在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的违法行为。其对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反映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按要求落实整改,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而被广西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公司”)要求停工整改期间,擅自进行施工,以及未做好现场防护工作,对存在有安全隐患的采光井未按规定及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在万安公司做出《工程暂停令》后,也没有按照万安公司的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在要求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的期限内,也没有做好。
南宁赐予建筑上述事实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规定。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南宁赐予建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0年10月27日,北海市海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向南宁赐予建筑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北城)应急管罚告[2020]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城)应急管听告[2020]12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南宁赐予建筑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南宁赐予建筑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和延期听证申请,北海市海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南宁赐予建筑的申请,依法向南宁赐予建筑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北城)应急听通[2020]3号],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在北海市长青北路13号海城区政府大院北楼4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但听证会当天,南宁赐予建筑未按规定到场参加听证,也未提出延期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北海市海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桂应急发[2019]123号)的规定,决定对南宁赐予建筑处上述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海市海城区应急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7日。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北海云星海景台工程项目位于北海市茶亭路交上海路西北,云星海景台项目共有1#楼、2#楼、3#楼及地下室,投资额约人民币1.4亿元,总建筑总面积为70825.11平方米(地上面积61960.1平方米,地下面积8865.01平方米)。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北海明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明高地产”);监理单位为万安公司;施工单位为金利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南宁赐予建筑。
云星海景台工程项目“3·5”事故的调查报告显示,事故直接原因为徐某在作业过程中,踩在可移位的平铺在第30层采光井口上的木制模板上,木制模板往一边倾斜,重心失稳,踩空坠落。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为1、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理单位的监管责任;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预留的采光井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劳务分包单位以包代管,层层分包,对作业人员管理缺失。2、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而上岗作业,以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安全风险认识、分析和判断不足,对作业环境安全辨识不清。
北海明高地产成立于2009年9月28日。其股东结构如下:南宁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6373.2万元。南宁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云星集团持股60.04%;潘超文持股39.96%。
官网显示,云星集团成立于1993年,目前,在全国30座城市,开发了80个项目,为全国65万业主服务。(记者 张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