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男子到银行取款50000元,可他刚离开银行,就收到短信提醒,个人银行账户上存入人民币50000元。原来,是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把取款变成存款,男子却默不作声,悄悄离开银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邱先生经营一家便利店,前几年生意不错,每年都能赚不少钱,但最近利润下滑,于是他想把店面重新装修一下,希望能生意兴隆。

这天,他来到银行窗口,将银行卡递给工作人员,说要取款50000元,银行柜员清点完成后,当场将5万元现金交给邱先生。

拿到钱后,邱先生转身离开银行,不料刚走出银行门口,手机就收到一条短信提醒,他的银行账户上存入人民币50000元。

原来,是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取款50000元误操作成存款50000元,这样一进一出,银行一下子直接损失100000元。

然而,邱先生却不管这些,这笔横财让他喜上眉梢,于是默不作声,悄悄离开银行。紧接着,他还带上一家老少到酒店吃了一顿丰盛的大餐。

其实,邱先生也是一个有高等学历的人,他也明白账户上多出来的50000元钱属于不当得利,但他就是抵挡不住天降横财的喜悦之情。

当晚,银行在盘点时发现此事,工作人员急忙告知银行经理。第二天一大早,经理给邱先生打来电话,说银行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将邱先生的取款变成存款,要求其将100000元立即归还银行。

邱先生在电话里承认有这回事,但表示自己现在很忙,有时间再去银行将钱返还。3天后,银行经理打来电话要钱,邱先生却说店铺正在装修,所有钱已经用来买装饰材料,要求对方宽限几天。

一周后,银行经理再次来电,要求邱先生立刻将钱返还,不要再找借口推诿。邱先生嘴上答应会尽快,可却一直不肯还钱,后来还索性将银行经理的电话拉黑。

一怒之下,银行将邱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无条件将100000元返还。那么,银行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众所周知,捡到的东西不能占为己有,必须交给警察让失主认领,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中的明文规定,否则会构成侵占。

《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将邱先生的取款操作成存款,属于严重的工作失职,但这不意味着邱先生就可以合理拥有这100000元。

可是,在庭审过程中,邱先生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银行一直以来都奉行“离柜概不负责”的服务宗旨,既然这100000元是银行自愿给他的,现在既然已经离柜,自己就没有义务将钱返还。

对于邱先生的观点,银行严词驳斥,认为其占有100000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取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同时,构成不当得利需满足四个条件:(1)一方受利益;(2)他方受损失;(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有因果联系;(4)没有合法依据。

邱先生是在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在对方操作失误中获得100000元的,因此双方存在因果联系,其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返还,显然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综上所述,银行的诉求有法可依,法院也必将会支持其诉求,判决邱先生返还不当得利的100000元。

如果邱先生继续我行我素,拒绝将钱归还银行,那么,其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在银行没有起诉前,邱先生拒不还钱的行为,还只是民事纠纷,若是在法院判决作出后,仍然死皮赖脸当老赖,则要上升到刑事高度。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人心不足蛇吞象,自古以来,贪婪的人都没有好结果,或身败名裂遭人唾弃,或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最后,对于邱先生的行为,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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