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云南省民政厅召开《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暂行办法》于7月1日起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全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工作,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和救助帮扶,推动健全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资料图】

6类对象可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低收入人口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困难家庭人口。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共六类对象。

低收入人口的认定,要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进行认定。民政部门已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乡村振兴部门已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认定为低收入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按照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办理。各地严格落实民政工作人员、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认定、救助备案制度,推进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

形成叠加救助充分救助

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申请受理、初审、认定结果告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相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对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低收入人口相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效保障基本生活。存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困难的,相应落实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政策。对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的,相应给予灾害救助和临时救助。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低收入人口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政策,发挥政策合力,形成叠加救助、充分救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低收入人口提供访视照料、殡葬费用减免、慈善帮扶、志愿服务等。

规范了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

《暂行办法》规范了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将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明确为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条件,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

此外,《暂行办法》设定的低收入人口申请认定程序等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规定保持一致,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收入、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状况认定适用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7月起,全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合计8736元/人/年,同比去年增长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038元/人/年,同比去年增长1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相应提高,达947元/人/月,合11364元/人/年,同比去年增长4%。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提高到950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7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提高到171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0元/人/月、三档提高到57元/人/月。

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1340元/人/月,分别比上年提高0.5%、3.9%。(记者张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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