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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而用人单位显然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也便无法行使行政机关才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罚款的方式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如果真遇到要求罚款的公司,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赋予企业罚款权。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行为,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企业依据其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违反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不应被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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