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烟花爆竹违规燃放处罚规定如下:


(资料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说明: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禁止零售烟花爆竹。

禁止在以下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3、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

4、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5、车站、地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8、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9、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10、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11、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2、海鸥等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80米范围内;

14、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其他禁放区域。

禁止采用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1、向人群、车辆.井窖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3、以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采用其他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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