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以其境内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的,应当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满1年,且申请日前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此次《暂行办法》修订,旨在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切实做好全球存托凭证(GDR)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衔接。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暂行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境外发行上市GDR应当符合的条件。上市公司以其境内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的,除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规定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满1年,且申请日前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资料图)

二是明确GDR对应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核安排。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要求,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上市公司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相关审核程序、机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

三是加强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的,应当在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向境外有关机构提交发行上市申请、GDR在境外发行上市和募集资金到账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责编:万健祎

校对:杨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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