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网消息,8月15日22时许,在从浙江杭州开往安徽阜阳的列车上,一男子持无座车票霸座,还叫嚣着让乘警坐牢。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网传视频显示,乘警前来劝离该男子,该男子情绪激动,拍着桌板叫嚷着“你敢动我一下,我马上打110让你坐牢”,还称“我有自己的律师,每年花个10万8万(请律师)”。

图源:视频截图


(相关资料图)

该男子表示自己很富有,”我每年赚个1000多万怎么了嘛,一年2000多万怎么了嘛。我是真的很忙,我每天电话很多”。

随后,该男子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报警服务台投诉乘警,称“他们要强行把我拖走,让我离开我买的那个位置,非要把我座位拿给别人坐”。

该男子还说:“(他们)准备要用暴力的手段来对付我,那么我肯定是不能妥协的。”

图源:视频截图

8月16日,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网传视频是自己的姐姐拍摄的,姐姐就坐在霸座男子旁边。

据知情人士介绍,此乘客在绍兴上车,购买的是站票却一直霸占着座位,并与前来劝说的乘警发生了争执。

据媒体报道,乘警与该男子沟通了半小时无果,为不影响列车运行,最终放弃让其离开座位,直到该男子下车。

从法律上看,“霸座”行为蕴含着多重法律关系。以高铁为例,首先,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对号入座”是乘客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是违约行为。此外,霸座者霸占他人座位,侵犯了被霸座人的使用权,使被霸座人购买了车票而不能“落座”,是一种侵权行为。铁路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劝告霸座人“让座”。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乘客无票、超过客票区间乘车、买低等级车票乘坐高等级座位等行为,已被明确视作乘客违约。

对于被“霸座”的乘客来说,当乘客从铁路总公司购买车票后,实际上与铁路总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铁路总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乘客提供服务,持票乘客理应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否则铁路总公司构成违约,持票乘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而对于承运人来说,如果“霸座”人没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便属于违反客运合同约定的行为,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同时,由乘警出面进行劝离,在无法劝离时,乘警应该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霸座”者进行行政处罚并强制“霸座”者归还座位。针对以前执法人员大多只能进行口头劝导的情形,民法典给了执法人员“底气”,可以理直气壮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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