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一位叫黄德义的村民,因为私自修建浮桥被判刑的事情,让一桩陈年旧案再次登上了热搜。从而引发了全网的关注与热议。

黄德义,男,1967年生,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人,在洮儿河边长大,曾是一名教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悉,黄德义所在的洮儿河分为南北两岸,中间没有直通的桥梁。黄德义所在村子的居民住在洮河北岸,但是他们的农田大部分在河的南岸。村民要想下地干活,需要绕行70公里。这么远的路,下地干活大部分时间都浪费在了路上,这对农民来说确实太困难。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黄德义自费4000元,造了三条铁皮船摆渡。水少河面窄的时候,就直接三船相连搭上木板供人车通行。

但是,此举虽然部分解决了村民的出行和劳作方面的困难,但不能通车运货,于是,在2014年,黄德义花13万元在洮儿河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这样,人和车都可以畅行无阻的在两岸穿梭来往,非常便捷。

为了收回该浮桥的建造成本,黄德义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只是对车辆采取了稍稍硬性一点的要求,小车5元,大车10元。

两岸村民对黄德义的收费举措,并无异议。毕竟人家先期投入了十几万的经费,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心血。收取一点过路费完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然而,令人怎么也想不到的是:2018年10月,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

而据黄德义本人说,当时建桥的时候他和当地水利局打过招呼的。当年水利局说要交5万块钱一年,才可以建桥。后来黄德义觉得太贵,给了1万元一年。黄德义说,他的大哥交过一次,他的侄儿交过一次。后来因为没有钱了,所以就断交了。也正因此,黄德义一家辛辛苦苦建造起来的这座浮桥就被当地水利局一声令下,给活活拆掉了。

非但如此,2019年2月,又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9年,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17位家人分别被判处数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这个大家庭,除了一位几岁的小娃娃之外,竟然全都获刑。

真是活久见!

怎么也不敢相信这是在当今社会发生的事情。

难道真是“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

更可恨的是,当2018年,黄德义一家辛辛苦苦搭建起来的浮桥被当地水利局强拆之后,他们就扬长而去,并不理会两岸村民的生活起居。直到今天,他们依然得绕行70余公里才能到达对岸!

其实,在当地水利局要强拆浮桥时,黄德义曾提议将浮桥免费捐赠出来,一来别让自己的心血白费,二来以便两岸村民通行。但他的一片好心却遭到了水利局的无情拒绝。

最后那座辛辛苦苦建造起来的浮桥,就这样丧失在了当地水利局的工作人员手里。

浮桥被毁,黄德义伤心不已;更令他接受不了的是,2019年2月,他被当地警方带走,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没过多久,他的三哥及多位家人亦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7月,当地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将黄德义以及他的亲戚公诉到当地法院。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路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路桥费,过路费总计比检察院指控数额要多出近一万元,为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分别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

此事曝光后,在全国各个领域都引起了巨大的关注。大部分民众都为黄德义一家叫屈、抱不平,很多资深法律专家也站出来纷纷发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说:对于民众私自建桥,也可事后补办手续,而非一律拆除,尤其是在修建桥梁能够便利民众出行的情况下更不宜动辄拆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即便认为私自修桥手续不全,但是只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应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要说追究刑事责任了。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博雄则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系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才能成立本罪。如果修桥收费并未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构成行政违法,但对其刑事处罚则有可能系适用法律错误。在公共服务缺位的情况下,群众自发修桥并适当收费,具有朴素的正当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毕竟,政府施政和司法裁判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增加社会福祉,而非减损。

而当事人黄德义对于法院的判决,觉得简直是不可思议。现在自己一家人的生活全都被法院的一纸判决书给毁掉了。

而作为被收费的两岸村民,亦纷纷为黄德义叫屈。其中一名交了2万多过路费的货车司机,在判罚结束后被黄德义退还了历年来的所有过路款项。然而,这位货车司机又赶忙将钱交给了黄德义,称建桥是好事,凭什么使用别人的桥却不支付费用。

人家交钱的都没什么意见,并心甘情愿。法院为什么就不兼顾一点人情呢?

如果说法律禁止私自建桥,那当地政府为何不给村民们建一座桥?

更叫人生气的是,在拆除浮桥后,都5年了,还没有见到一座通行于两岸的桥。这到底作何解释?

有媒体评论说:司法界有一句名言:“你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掏了钱的农民不认为自己是“受害人”,浮桥没有对当地自然资源造成严重损害,那么,造桥的“社会危害”在哪里呢?普通人凭着常识都认为不构成犯罪,办理刑事案件不能违背常识,机械执法更不是正义。

好在此事现在被曝光了,相关部门也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据悉,黄德义于6月26日,已经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

相信不久之后,自会有一个公道的结果还之于黄德义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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