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炒股的巨亏损失谁来承担?借贷与委托理财有何不同?

投资者张某齐委托操盘手吴某炒股,千万资金投入股市约定利润均分。千万资金全部系张某齐转入证券账户,但其中500万元双方却约定为张某齐对吴某的出借款,并有借条和合同留存。之后,千万账户亏损777万元,张某齐将吴某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资料图)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年8月,张某齐、吴某及见证人万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张吴双方各出500万元,以张某齐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期限2年零2个月,即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其中吴某的500万元资金由吴某向张某齐借贷,前14个月免息,之后支付利息每月1.5%,吴某办理借贷手续并提供担保。吴某向张某齐出具了500万元的借条,并明确约定了免息期及利息支付方式。

法院查明,该账户由吴某负责进行独立操作,并承诺盈利双方各占50%,亏损由吴某全部承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按照出资额的50%给予对方补偿。

仅过一年,炒股亏损严重。

据悉,该账户实际上由万某、吴某二人进行操作,根据两人出具的《承诺书》,截止到2018年8月7日账户亏损777万元,亏损的资金由万某、吴某承担,并承诺在2018年9月10日前往该账户注入500万元资金,在回到本金1000万元后,再按原协议进行利润分成。

此后,张某齐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赔偿借款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后,借款人对资产有独立的、全面的支配权;借款人仅需履行按时还款付息的义务即可。

而在委托理财中,受托人一般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来从事委托理财行为,且明确投资范围或者禁止投资的对象,以有效地保障资产增值的安全性。另外,个人委托理财标的物为投资份额,货币所有权并未实际转让;民间借贷具体标的物为金钱,且出借人向借款人移转货币的所有权。

法院认为,在1000万元转入证券市场前,其中500万元系吴某向张某齐的借款,按照双方约定打入指定的账户,吴某也依约取得了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故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吴某依照借条及其出具的欠条应当偿还500万元的借款本金。

也就是说,案涉1000万元由两部分组成,即张某齐出资的500万元、吴某向张某齐借款500万元形成的出资。虽然两个500万都是张某齐的资金,但性质完全不同。一个是张某齐参与投资炒股的出资,另一个是他借给吴某的钱。

而此案审理的是张某齐向吴某出借的500万元,与其自身出资500万元因吴某投资错误造成的亏损无关。

因此一审判决吴某向张某齐偿还借款500万元,支付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8月25日利息244.49万元,并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继续支付自2021年8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因不服一审判决,吴某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吴某表示,所谓500万元借款不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吴某未取得所管理的500万元资金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双方之间无法形成5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质是1000万元资金均为张某齐投入炒股的资金。

乌鲁木齐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齐主张由吴某向其支付欠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张某齐明确其主张的是其因合作股票投资而向吴昊出借的500万元本金及利息,而非双方合作炒股的亏损。

法院二审查明,对于是否存在张某齐向吴某出借500万元的事实,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借条、欠条等,明确了吴某确实向其借贷500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吴某应当向张某齐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无不当。吴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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