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统称四个政府规章)正式发布后,市住房和建设局针对各界关注的各类住房申请条件、如何申请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申请公租房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实施动态调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问: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哪些对象配租?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

问: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答: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收入财产符合限额标准、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3年等。

问:收入财产限额如何划定?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问: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单身居民以不超过35平方米为主;2人家庭以不超过50平方米为主;3人以上(含3人)家庭以不超过60平方米为主。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5人以上(含5人)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4人家庭配租。

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0%。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

问: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答:《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的家庭和单身居民,住房建设部门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册。

《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在册轮候人申请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承租人申请续租的,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也可以选择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

保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配租

问: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哪些对象出租?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

问: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

答: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是在本市特定区域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承租产业园区配套宿舍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提出认租申请,通过住房租赁企业等运营管理单位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签订租赁合同。

问: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

答: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满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等。住房建设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按照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配租通告,登录住房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认租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并公示合格名单→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选房→签订租赁合同。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

问: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哪些对象配售?

答: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并根据住房供需情况,逐步将常住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问: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答: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需满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5年(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等。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籍以及申请人的年龄等申请条件,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问: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3人以下(含3人)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65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家庭为85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左右的房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面向3人家庭配售,具体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问: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如何确定?产权份额如何确定?

答: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市场参考价格的50%确定。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问:共有产权住房如何进行封闭流转?

答: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需要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问:《办法》实施后,是否继续建设安居型商品房或者人才住房?已批准建设的项目如何处理?

答:《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

对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面向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配售。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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